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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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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2、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双方用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权益,另有约定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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