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类收入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规定的票据。
第二条票据必须专人购买,专人保管。有领用记录。
第三条票据使用情况有销号记录。票据存根交回财务科审查核对。
第四条防止空白票据遗失、盗用。
第五条票据管理员在领发、销号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不得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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