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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什么时候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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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车辆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出卖人已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但未办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而致交通事故,类似于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机动车辆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并为其利益而使用。因此,该车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损害发生时,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基于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将车辆交付保管方、承揽方,保管人驾车、承揽人试车以及允许其他人驾驶车辆致事故发生的,由承揽人、保管人承担责任。3、无偿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车主)与借用人无隶属、监护、雇佣等身份关系,且出借人无过错的,并由借用人驾驶或雇人驾驶的,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理论,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的受雇驾驶员应视为执行借用人的职务行为。4、基于债的关系,债务人将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物交给债权人质押,出质人当然不能再使用机动车,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的支配,此种情况下,质权人不认真履行保管质物的义务,驾驶或交给他人驾驶质押的车辆而肇事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交通事故中车辆要担多少责1、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车主同意,合法占有车辆的人员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与第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车主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期间,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当负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对车辆被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由车辆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3、委托他人代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由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或没有可供继承的遗产的,该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和损失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赔偿责任主体,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驾驶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1、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2、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汽车是全责的情形: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5、绿灯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第3种观点: 属于道路交通保险中的免除责任的情况: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况。并且如果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以在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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