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批捕后的程序是:1、机关立即逮捕;2、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3、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4、发现对方有犯罪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5、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逮捕的条件具体如下: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是由机关向人民提请逮捕;第二、人民对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三、由机关来执行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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