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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低保户住院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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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辽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其中沈阳市提高4%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沈阳市提高6%以上。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法律依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和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省、市应当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沈阳农村户口办理低保要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法律依据:《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七条 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低保户享受的待遇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 而低保待遇是指符合低保申请资格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的相关优惠,而不同的地区,其低保待遇标准又是不一样的,下文将以辽宁抚顺市为例,对其低保待遇标准进行介绍。 2、医疗救助 实行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 居民医疗保险 并行,低保对象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线和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60%比例报销,门诊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元,住院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低保边缘户住院医疗给予3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500元。 3、取暖救助 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100%补助,一般低保户80%补,城市低保边缘户40%补助(取暖救助面积60平方米以内)。 4、殡葬救助 低保对象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运送(城区160元/次,抚顺县350元/次,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新宾满族自治县370元/次);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存放(城区150元/3天,三县90元/天);普通火化设备火化(140元/具);1个普通卫生纸棺(城区及抚顺县120元,清原、新宾100元);1个普通骨灰盒(城区200元,三县100元)。殡葬减免由市殡葬管理处具体执行。 5、就学优惠 根据抚财教[2006] 13 8号文件规定,现在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课本费、住宿生生活补助费(简称“两免一补”);按城市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第2种观点: 一、辽宁铁岭低保申请条件农村户口低保申请条件1.铁岭市农村户口2.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月人均收入城市户口低保申请条件1.铁岭市城市户口2.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月人均收入二、铁岭低保申请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农村低保办理流程:1.户主向当地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核查后将结果报上级民政部审批3.审批通过,民政部代发《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和银信部门的领取卡城市低保办理流程:1.本人书面申请2.社区审查3.一次张榜4.劳动能力鉴定5.街道审核6.街道报批7.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与管理8.二次公布9.发放低保金10.档案管理11.监督检查12.协调服务。

第3种观点: 一、黑龙江低保户的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二、黑龙江农村低保标准根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三、黑龙江城镇低保标准1、凡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二)参与、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七)其他按当地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1种观点: 一、低保户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1、低保户住院报销比例是按情况来看如下:低保户住院报销比例最高为60%,针对低保户、五保老人、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生病入院治疗的医药费,除去自费部分,经新农合或者城镇医保报销后所剩部分,可以再次报销65%,封顶线为3.5万元。患者所承担的医药费就是经两次报销后所剩费用加上自费部分费用。低保户如果要住院治疗的,如果有医疗保险的,可以和普通人一样,申请医疗报销。2、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帮助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二、门诊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1、门诊保险也就是门诊看病时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进行报销,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属于保而不包的类型,尤其是在门诊医疗保障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所以个人要想转嫁门诊医疗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最好主动为自己购买门诊保险。建议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将保险的价格进行综合的估算,尽量不要超出家庭的经济预算,以免影响家庭正常的生活。2、门诊保险一般报销是80%,医疗一定要有住院才有赔付的。意外医疗才有门诊的赔付。这类保险其实各家公司都差不多。门诊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目前只有订制的团体险可以做到普通门诊的报销,参保人数也有要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报销所需要的手续: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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