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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工伤丧葬费,还可以继续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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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丧葬费是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死亡后,其家属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在申请工伤丧葬费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例如,工伤鉴定结论不符合实际,保险公司未按时支付等。此时,申请人需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措施进行维权。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伤亡故职工家属支付工伤丧葬费。工伤丧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 《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及时支付工伤保险金。保险公司需要向职工或职工家属支付工伤丧葬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或职工家属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不正确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上法律依据表明,申请人有权利要求企业和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给付工伤丧葬费,并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维权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条款,并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2种观点: 丧葬费等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的一般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具备上述材料,完全可以就丧葬费赔偿事宜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工伤丧葬费异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时效:法律规定工伤丧葬费异议申请时效为1年,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害人死亡及其所受工伤的时间起,1年内提出申请。2.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工伤鉴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3.异议内容:异议申请应当明确主张异议,提出具体的异议内容,不得笼统、含糊。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工伤保险待遇异议申请时效为1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安全卫生规定,发生工伤的,依法负担工伤保险待遇和医疗费用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用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障伤者的生命安全,同时负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丧葬费用。如果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工伤丧葬费,还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其他赔偿项与工伤丧葬费没有重复涉及,公司仍需要与其他赔偿一起支付。如果其他赔偿已经包含了工伤丧葬费用,那么公司就不需要再重复支付。法律依据: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障伤者的生命安全,同时负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破产企业有下列债权,属于破产清算费用:……(十三)法律规定由企业支付的劳动者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金、丧葬费等。”四、《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患病在职期间,工伤、生育及因公外出等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五、《财产保险条例》第七条:“投保人应当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范围和数额,支付保险费。”六、《民法典》第十一条:“单位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由单位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亡职工遗属死亡没有丧葬费补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死亡后,如果单位为工亡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则由社保基金负责出丧葬费,如未购买,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出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单位为工亡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负责,如未购买,由用人单位负责。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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