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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商检报验(分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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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 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 单证 。 报验分类和范围 一. 法定检验报验范围 我国现行的法律,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列入 种类表 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它法律、行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列入 种类表 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 种类表 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它法律、行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检验报验分类 根据 商检法 及其 商检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 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六)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八)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九)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它鉴定证书; (十) 其它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报验时间和地点 一. 进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 上加盖“已接受 登记的印章”, 海关 凭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或者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五)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也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2种观点: 出口商品检验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2、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3、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4、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5、其它法律或者行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6、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7、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8、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9、委托检验业务。一、出口商品报验时应提供的单证有哪些?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经其它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量许可证。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及厂检合格单。

第3种观点: 一. 进口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 外贸 合同、国外、 提单 、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 货物流向单 )等有关 单证 。 (一)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三)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 提单 、 海运 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 空运 事故记录等。此外,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四)申请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五)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 委托检验申请单 外,还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二. 出口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 外贸 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 信用证 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的要提供补充的;合同、 信用证 有更改,要提供合同、 信用证 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各 外贸 进出口 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 商检 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 商检 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 单证 , 商检 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一)凭此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必须将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二)属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三)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简称 换证凭单 )正本。 (四)经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五)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应交附原来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六)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七)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提供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八)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九)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 委托检验申请单 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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