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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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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一、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二、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1、闲置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闲置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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