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ATA单证册不能代替许可证和配额。如果进口国/地区有这方面的要求,请事先做好准备。 2.在某些国家/地区, 指定海关接受ATA单证册,持证人应预先确认拟通关的海关是否有权办理ATA单证册业务。 3.每份单证册都是为了某一类特定的货物签发的。实施ATA单证册制度各成员国/地区接受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范围不同,一份单证册只能进入接受该单证册项下货物的国家/地区。 4.如果ATA单证册被窃或丢失,持证人应立即同中国国际商会联系,办理单证册补签手续。 5.如果你在国外使用单证册时遇到问题,请参照实施ATA单证册制度各成员国/地区商会的名称和地址,与有关机构联系,以取得他们的帮助。 6.为尽量减少向国外海关支付进口各税的风险,持证人在使用ATA单证册时如遇到问题,请尽早书面通知中国国际商会。 7.为方便国外报关,请根据通关次数为授权代表准备相应份数的,海关可能将其随凭证一起保存。
第1种观点: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简易仲裁程序(thesummaryprocedureofarbitrationofamericanmaritimearbitratorassociation),又被称为“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简短仲裁程序”,是指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制订的关于解决小额海事争议案件所采用的仲裁程序。1991年6月18日修订。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仲裁条款的补充”,即当事人的索赔数额低于一定金额时,应按照简易仲裁程序解决的意图应明确订立在仲裁条款中。具体规定为“尽管本条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如果每一方当事人的索赔金额不超过___美元(填入金额,它不包括该金额的利息、仲裁费用以及,如果有的话),则争议的解决应适用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简短仲裁程序’,该程序规则已由本协会目前的仲裁规则作出规定,其副本附后。”第二部分是简易仲裁程序规则正文,共9条。其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协议提交按简易仲裁程序解决的索赔数额,且该金额不包括索赔额的利息、仲裁费用以及律师费。2.当事人应协商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应按租船合同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组成合议仲裁庭进行仲裁。3.当事人应按仲裁庭规定的日程提交其请求的书面陈述及所依据的书面文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开庭一次听取双方的论述。4.每一位参与仲裁的仲裁员的报酬不得超1000美元,由一方或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5.裁决书应在仲裁程序终结之日起30日内作出。6.所有其他事宜,包括执行问题,将适用约束双方的租船合同或者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法律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3种观点: (1991年6月18日修订)仲裁条款的补充“尽管本条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如果每一方当事人的索赔金额不超过___美元(填入金额,它不包括该金额的利息、仲裁费用以及,如果有的话),则争议的解决应适用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简短仲裁程序’,该程序规则已由本协会目前的仲裁规则作出规定,其副本附后。”简短仲裁程序规则第1条每一方当事人的最高索赔金额不得超过___美元。该金额不包括索赔额的利息、仲裁费用以及律师费,如果有的话。第2条当事人应努力商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但如果无法在收到仲裁请求之后15日内就此达成协议,则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租船合同、合同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组成仲裁庭并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这些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应当在接受指定后10日内协商选定第三名仲裁员,如不能做到,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都可以请求本协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3条如果被诉人在得到申诉人已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15日内未能及时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申诉人指定的仲裁员将成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第4条在接受指定后15日之内,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将设定一个每一方当事人提交其请求的书面陈述及其所依据的文件的日程表。第5条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召集一次开庭以便该当事人口头补充其书面陈述及/或答复对方的论点。不必听取任何证人的证词,并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和安排,庭审的书面记录将不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完全由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每一方当事人不超过10日的一次性延期。第6条在仲裁程序中取证阶段结束后15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交一份各自主张的书面摘要,在此之后,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将宣布仲裁程序终结。第7条每一位参与仲裁的仲裁员,其报酬不得超过1,000美元,并且将由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确定由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或者由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海关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海关权力行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1、合法原则。权力的行使要合法,这是行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因国家管理的需要,海关在验、放、征、减、免、罚的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律仅规定一定原则和幅度,海关关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和选择,采取最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来行使职权。3、依法行使原则。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无论级别高低,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海关依法行使权力。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应受到保障,才能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三条 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衍生问题:海关可以行驶哪些权利?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可以扣留。(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门会同有关省级确定。(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门制定,报批准。(八)法律、行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可以扣留。(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门会同有关省级确定。(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可以扣留。(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门会同有关省级确定。(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海港检疫属于国境卫生检疫的内容,应当查看国境卫生检疫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海港检疫属于国境卫生检疫的内容,应当查看国境卫生检疫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
第3种观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国际条约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第三章 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出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四)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五)法律、行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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