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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海事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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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证册海关公约》(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ATA Carnet for the Temporary Admission of Goods,ATA Convention),简称《ATA公约》或《ATA单证册》。ATA是法语Admission Temporaire与英语Temporary Admission第一个字母的连合组合,其意均为 临时准许进入 之意,或临时准予免税进入,通常称为 暂准进口 。96年2月6日,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和与主持下,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会议上制定了《ATA公约》。

第2种观点: .ATA单证册不能代替许可证和配额。如果进口国/地区有这方面的要求,请事先做好准备。 2.在某些国家/地区, 指定海关接受ATA单证册,持证人应预先确认拟通关的海关是否有权办理ATA单证册业务。 3.每份单证册都是为了某一类特定的货物签发的。实施ATA单证册制度各成员国/地区接受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范围不同,一份单证册只能进入接受该单证册项下货物的国家/地区。 4.如果ATA单证册被窃或丢失,持证人应立即同中国国际商会联系,办理单证册补签手续。 5.如果你在国外使用单证册时遇到问题,请参照实施ATA单证册制度各成员国/地区商会的名称和地址,与有关机构联系,以取得他们的帮助。 6.为尽量减少向国外海关支付进口各税的风险,持证人在使用ATA单证册时如遇到问题,请尽早书面通知中国国际商会。 7.为方便国外报关,请根据通关次数为授权代表准备相应份数的,海关可能将其随凭证一起保存。

第1种观点: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简易仲裁程序(thesummaryprocedureofarbitrationofamericanmaritimearbitratorassociation),又被称为“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简短仲裁程序”,是指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制订的关于解决小额海事争议案件所采用的仲裁程序。1991年6月18日修订。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仲裁条款的补充”,即当事人的索赔数额低于一定金额时,应按照简易仲裁程序解决的意图应明确订立在仲裁条款中。具体规定为“尽管本条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如果每一方当事人的索赔金额不超过___美元(填入金额,它不包括该金额的利息、仲裁费用以及,如果有的话),则争议的解决应适用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简短仲裁程序’,该程序规则已由本协会目前的仲裁规则作出规定,其副本附后。”第二部分是简易仲裁程序规则正文,共9条。其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协议提交按简易仲裁程序解决的索赔数额,且该金额不包括索赔额的利息、仲裁费用以及律师费。2.当事人应协商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应按租船合同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组成合议仲裁庭进行仲裁。3.当事人应按仲裁庭规定的日程提交其请求的书面陈述及所依据的书面文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开庭一次听取双方的论述。4.每一位参与仲裁的仲裁员的报酬不得超1000美元,由一方或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5.裁决书应在仲裁程序终结之日起30日内作出。6.所有其他事宜,包括执行问题,将适用约束双方的租船合同或者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法律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3种观点: (1991年6月18日修订)仲裁条款的补充“尽管本条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如果每一方当事人的索赔金额不超过___美元(填入金额,它不包括该金额的利息、仲裁费用以及,如果有的话),则争议的解决应适用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简短仲裁程序’,该程序规则已由本协会目前的仲裁规则作出规定,其副本附后。”简短仲裁程序规则第1条每一方当事人的最高索赔金额不得超过___美元。该金额不包括索赔额的利息、仲裁费用以及律师费,如果有的话。第2条当事人应努力商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但如果无法在收到仲裁请求之后15日内就此达成协议,则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租船合同、合同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组成仲裁庭并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这些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应当在接受指定后10日内协商选定第三名仲裁员,如不能做到,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都可以请求本协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3条如果被诉人在得到申诉人已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15日内未能及时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申诉人指定的仲裁员将成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第4条在接受指定后15日之内,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将设定一个每一方当事人提交其请求的书面陈述及其所依据的文件的日程表。第5条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召集一次开庭以便该当事人口头补充其书面陈述及/或答复对方的论点。不必听取任何证人的证词,并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和安排,庭审的书面记录将不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完全由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每一方当事人不超过10日的一次性延期。第6条在仲裁程序中取证阶段结束后15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交一份各自主张的书面摘要,在此之后,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将宣布仲裁程序终结。第7条每一位参与仲裁的仲裁员,其报酬不得超过1,000美元,并且将由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确定由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或者由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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