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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传染病实行什么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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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传染病预防的相关制度:1.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2.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3.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4.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传染病预防的相关制度:1.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2.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3.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4.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3种观点: 我国法定传染病分为3大类,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甲类的传染疾病。甲类的传染疾病其实只有两种,但是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就是鼠疫和霍乱。乙类的传染疾病。乙类的传染疾病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一共有26种,乙类传染疾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性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碳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害、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百日咳、白喉、新生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等。丙型的传染性疾病。丙型的传染性疾病相对比较少一点,只有是十一种。包括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害和副伤害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预防传染疾病的方法如下:1、生活的环境最好保证空气的流通,如果有必要最好可以进行消毒;2、平时要多注意好饮食,保护好水源,个人卫生方面也需要多多的注意;3、平时可以通过药物或者是其他的方法来杀虫,防虫,避免虫媒传染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传染病分类(1)目前我国共有39种法定传染病,甲类(2种,即鼠疫、霍乱)、乙类(26种)和丙类(11种),共39种。(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甲管)。方法如下:1.预防为主 是指传染病防治要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从预防传染病发生人手,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使传染病不发生,不流行。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并不是不要重视医疗,而是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治病,立足于防。2.防治结合 是指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前提下,实行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相结合。这既符合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传染病防治要求,又适应由过去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3.分类管理 是指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所确定的一种科学管理原则,以便有计划地采取不同的措施,更好地降低防控成本,提高防控水平和效果。4.依靠科学 是指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要发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决策;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学引导;做好科学预防,实行科学治疗;依靠科学技术,组织科学攻关。5.依靠群众 是指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依靠力量是群众,工作对象也是群众,所以传染病防治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必须以群众自觉参与和积极配合为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2种观点: 传染病防治法适用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具体如下:1、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施的方针与管理办法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早的版本于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期间经过两次修订,时间分别为2004年和201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通过下面规定指导传染病防治法工作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各级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 预防接种证 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塞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卫和珩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出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门负责县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2种观点: 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国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其中包括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等相关规定。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国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扩散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规规定了传染病预防、监测、报告、隔离、治疗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等相关规定,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能力提升和服务质量改善。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国家应当加强对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的建设和扶持,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措施包括:加大对基层传染病防治的经费投入,建立完善的基层传染病防治机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完善传染病监测和报告体系等。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的目的是什么?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的目的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这也是推动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为中国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我们应当积极配合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自身防护意识和措施,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传染病诊治、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确保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应当加大对基层传染病防治的经费投入,建立完善的基层传染病防治机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完善传染病监测和报告体系等。

第3种观点: 我国法定传染病分为3大类,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甲类的传染疾病。甲类的传染疾病其实只有两种,但是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就是鼠疫和霍乱。乙类的传染疾病。乙类的传染疾病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一共有26种,乙类传染疾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性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碳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害、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百日咳、白喉、新生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等。丙型的传染性疾病。丙型的传染性疾病相对比较少一点,只有是十一种。包括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害和副伤害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预防传染疾病的方法如下:1、生活的环境最好保证空气的流通,如果有必要最好可以进行消毒;2、平时要多注意好饮食,保护好水源,个人卫生方面也需要多多的注意;3、平时可以通过药物或者是其他的方法来杀虫,防虫,避免虫媒传染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早的版本于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期间经过两次修订,时间分别为2004年和201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3种观点: 我国法定传染病分为3大类,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甲类的传染疾病。甲类的传染疾病其实只有两种,但是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就是鼠疫和霍乱。乙类的传染疾病。乙类的传染疾病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一共有26种,乙类传染疾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性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碳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害、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百日咳、白喉、新生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等。丙型的传染性疾病。丙型的传染性疾病相对比较少一点,只有是十一种。包括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害和副伤害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预防传染疾病的方法如下:1、生活的环境最好保证空气的流通,如果有必要最好可以进行消毒;2、平时要多注意好饮食,保护好水源,个人卫生方面也需要多多的注意;3、平时可以通过药物或者是其他的方法来杀虫,防虫,避免虫媒传染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传染病防治法适用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具体如下:1、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2种观点: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如下:1、国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传染病防治法》。2、法律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口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传染病防治三大原则:1、控制和管理传染源对传染病的传染源,需要做到早发现、早管理。如果是呼吸道传染病,需要早发现、早隔离。2、切断传播途径发现传染源后,需要及时控制传染源,同时尽早对疫源地和传染源污染的环境以及使用过的物品等,做彻底消毒,避免传染给更多健康人。3、保护易感人群保护易感人群,最关键的是接种疫苗。如果没有疫苗,需要让易感人群做好个人防护,避免接触传染病人或者被病人污染的环境,以及使用过的物品等,以免被传染上传染病。比如,如果有呼吸道传染病,易感人群需要做到少出门,出门戴口罩,与人接触需要保持1米距离等。各级医疗机构和防疫部门,只要发现有传染病,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以便于及时做好防控工作,避免疫情扩散。传染病防治法适用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防治工作具体如下:1、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2、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3种观点: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传染病分类(1)目前我国共有39种法定传染病,甲类(2种,即鼠疫、霍乱)、乙类(26种)和丙类(11种),共39种。(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甲管)。方法如下:1.预防为主 是指传染病防治要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从预防传染病发生人手,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使传染病不发生,不流行。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并不是不要重视医疗,而是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治病,立足于防。2.防治结合 是指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前提下,实行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相结合。这既符合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传染病防治要求,又适应由过去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3.分类管理 是指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所确定的一种科学管理原则,以便有计划地采取不同的措施,更好地降低防控成本,提高防控水平和效果。4.依靠科学 是指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要发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决策;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学引导;做好科学预防,实行科学治疗;依靠科学技术,组织科学攻关。5.依靠群众 是指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依靠力量是群众,工作对象也是群众,所以传染病防治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必须以群众自觉参与和积极配合为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传染病预防的相关制度:1.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2.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3.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4.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1.预防为主 是指传染病防治要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从预防传染病发生人手,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使传染病不发生,不流行。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并不是不要重视医疗,而是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治病,立足于防。2.防治结合 是指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前提下,实行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相结合。这既符合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传染病防治要求,又适应由过去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3.分类管理 是指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所确定的一种科学管理原则,以便有计划地采取不同的措施,更好地降低防控成本,提高防控水平和效果。4.依靠科学 是指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要发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决策;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学引导;做好科学预防,实行科学治疗;依靠科学技术,组织科学攻关。5.依靠群众 是指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依靠力量是群众,工作对象也是群众,所以传染病防治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必须以群众自觉参与和积极配合为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制定。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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