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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车祸是怎么认定出来,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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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际上所有的尸检都是需要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的,与病理解剖差不多的,不过主要是开颅和开腹,对其他地方的影响是很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司法实践中,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系民事案件,故机关的法医部门是不介入的,因而尸检都是在医学院的病理解剖室进行,所以尸检一定要跨出医院本身所附属的医学院系统,才能保证其公正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尸体剖检观察,死者生前的各器官病变。2、超生反应,人死后,躯体的组织、器官对刺激还能发生一定反应。3、尸体现象,如面部及四肢发凉、尸斑、尸僵开始出现,其死后经过时间为1~2小时。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际上所有的尸检都是需要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的,与病理解剖差不多的,不过主要是开颅和开腹,对其他地方的影响是很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司法实践中,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系民事案件,故机关的法医部门是不介入的,因而尸检都是在医学院的病理解剖室进行,所以尸检一定要跨出医院本身所附属的医学院系统,才能保证其公正性。

第1种观点: 机关有权解剖尸体。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机关可以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3种观点: 机关可以根据侦查的需要依法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机关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一、尸检报告出来签字注意什么尸检报告出来签字,应该注意由死者家属签名。对死者尸体者检验时,一般需要死者家属的同意并且签名,如果家长拒绝签名的,不影响尸体检查的开展。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二、尸检家属能在场吗可以,为了保证尸检过程的公正性,家属是可以在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家属也可以委派医生朋友或医疗律师观察尸检过程。三、医疗事故的鉴定期限有多久(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二)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时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要注意的是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切不可逾越,否则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三)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1种观点: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一、交通伤残等级怎么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6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各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分别如下: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ix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x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解剖,需要验尸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当事双方对死因有怀疑或者是办案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才确定是否要解剖尸体;必须经过死者家属同意;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机关有权利不必经过家属同意,直接验尸。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3种观点: 机关有权解剖尸体。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机关可以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1种观点: 机关有权解剖尸体。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机关可以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方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法医尸检流程如下:1、提出尸检申请;2、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患者的死亡证明;3、选择由资质的尸检机构;4、尸检的时间,尸检最好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5、尸检的程序,可按体表、体腔(腹腔,胸腔)、心包腔,各内脏器官(脑官、颈部器官、腹部器官、盆腔器官)及神经系统的顺序依次进行检查;6、出尸检报告,法医解剖完后,需要一段时间进行病理检测等,因此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拿到鉴定报告。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法律分析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申请工亡需要尸检鉴定吗如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工亡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所有的赔偿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约50-60万的赔偿,父年满60,母年满55且无生活来源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被侵犯人格权的。2、被侵犯身份权的。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被侵害财产权的。4、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害死者隐私以及侵害死者尸体的。5、被侵害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解剖,需要验尸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当事双方对死因有怀疑或者是办案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才确定是否要解剖尸体;必须经过死者家属同意;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机关有权利不必经过家属同意,直接验尸。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3种观点: 刑事案件尸体检查的必要性与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以进行人身检查和采集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时,侦查人员可以强制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应有笔录并经参与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一定要进行尸体检查,进行尸检一般是要死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才进行的,如果原因明确一般不需要尸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拓展延伸尸体解剖的法律规定与伦理考量尸体解剖的法律规定与伦理考量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在法律层面,尸体解剖通常受到法律规定的和监管,以确保尊重逝者的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法律规定可能涉及家属同意、法医鉴定程序、隐私保护等方面。然而,尸体解剖也涉及伦理考量。伦理上的问题包括对逝者尊严的尊重、家属的感受和文化信仰的尊重等。在做出决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伦理原则和社会期望,以确保尸体解剖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伦理指南,以平衡法律规定与伦理考量,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结语尸体解剖的法律规定与伦理考量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在法律层面,尸体解剖通常受到法律规定的和监管,以确保尊重逝者的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尸体解剖也涉及伦理考量。伦理上的问题包括对逝者尊严的尊重、家属的感受和文化信仰的尊重等。在做出决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伦理原则和社会期望,以确保尸体解剖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伦理指南,以平衡法律规定与伦理考量,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1种观点: 机关有权解剖尸体。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机关可以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方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种观点: 一、机关解剖事故中死者尸体的条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二、交通伤残等级怎么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6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各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分别如下: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ix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x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解剖,需要验尸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当事双方对死因有怀疑或者是办案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才确定是否要解剖尸体;必须经过死者家属同意;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机关有权利不必经过家属同意,直接验尸。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3种观点: 机关有权解剖尸体。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机关可以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1种观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如果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或不能确定死因,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需得到死者近亲属同意,由资格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拒绝或拖延尸检,超时影响死因判定的责任由拒绝方承担。法律分析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没有异议能达成一致,则未尸检也能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死因有异议或不能确定死因,则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进行尸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拓展延伸尸体解剖的医疗事故鉴定:法律与伦理的边界尸体解剖的医疗事故鉴定涉及到法律与伦理的边界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未完成的尸体解剖是否能进行鉴定,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同时,伦理层面也需要被关注,因为尸体解剖涉及到对逝者尊严的尊重和家属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权衡法律的要求和伦理的考量,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相关立法和指导意见的制定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因此,尸体解剖的医疗事故鉴定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公正、合法和道德的目标。结语尸体解剖的医疗事故鉴定涉及法律与伦理的边界问题。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对死因无异议可不进行尸检,否则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应由合格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人员完成,并经死者近亲属同意。拒绝或拖延尸检将承担责任。尸体解剖的医疗事故鉴定需权衡法律要求与伦理考量,确保公正、合法和道德。立法和指导意见制定需充分考虑社会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医疗事故鉴定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公正、合法和道德的目标。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2种观点: 患者死亡后,当医患双方对死因存在争议时,应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尸检在医患争议时尤为重要,而在死因明确且无争议时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法律分析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因此,死因不明或存有异议,应该进行尸检。尤其在医患双方对治疗、诊断等存在争议时,也应该提出尸检的要求。如死亡原因明确,双方无争议,不尸检也可做司法鉴定的。拓展延伸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要求与解剖尸体的可行性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要求与解剖尸体的可行性存在紧密关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依赖于科学的证据和专业的分析,以确定医疗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而解剖尸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可以提供对医疗事故的详细了解。然而,对未经过解剖的尸体进行鉴定存在一定的和挑战。首先,未经过解剖的尸体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鉴定结论。其次,尸体解剖涉及到伦理和法律上的问题,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要求和解剖尸体的可行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结语基于上述情况,结论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若死因不明或存在异议,应进行尸检。医患双方对治疗、诊断等存在争议时,也应提出尸检要求。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科学证据和专业分析,解剖尸体作为重要证据,可提供详细了解。然而,未经解剖的尸体存在和挑战,需综合考虑法律要求和解剖可行性,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公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故而鉴定若立即受理的,签订协议书之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快的一周之内完成。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1种观点: 机关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进行的方式:1、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2、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3、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能否强制解剖被害人尸体能强制解剖被害人尸体。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尸体检验什么法律程序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首先,在检验前应详细察看尸体的位置、姿态、尸体周围的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痕迹和物品的情况,以免在尸体检验时对其他痕迹、物品造成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的发挥。然后,对尸体的衣着、身长、体格状况、皮肤颜色进行观察、测量。再者,观察尸体是否已出现尸斑、尸僵现象,尸体是否已开始,的程度如何。另外,还需要观察尸体各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浅和方向等等。如果通过尸表检验尚不能确定死因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对于必须经过解剖才能查明死因的尸体或者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性质的;急死或突然死亡的;有他杀或自杀嫌疑的;因工农业中毒或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可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者系统解剖。解剖的场所,仅限于在机关、人民、人民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检验尸体的一切情况,应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实施检验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机关应该如何办理冻结手续机关办理冻结手续的方式:1、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信息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2、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3、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控告者如何应对机关不立案控告者应对机关不立案:针对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可以向人民提出意见,要求人民对机关行使立案的监督权。如何向机关申请财产保护向机关申请财产保护是没有用的,只有可以采取财产保护的措施。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提供对方财产的资料以及担保。法律规定,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2种观点: 机关有权解剖尸体。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机关可以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3种观点: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机关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进行的方式:1、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2、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3、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能否强制解剖被害人尸体能强制解剖被害人尸体。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尸体检验什么法律程序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首先,在检验前应详细察看尸体的位置、姿态、尸体周围的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痕迹和物品的情况,以免在尸体检验时对其他痕迹、物品造成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的发挥。然后,对尸体的衣着、身长、体格状况、皮肤颜色进行观察、测量。再者,观察尸体是否已出现尸斑、尸僵现象,尸体是否已开始,的程度如何。另外,还需要观察尸体各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浅和方向等等。如果通过尸表检验尚不能确定死因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对于必须经过解剖才能查明死因的尸体或者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性质的;急死或突然死亡的;有他杀或自杀嫌疑的;因工农业中毒或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可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者系统解剖。解剖的场所,仅限于在机关、人民、人民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检验尸体的一切情况,应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实施检验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机关应该如何办理冻结手续机关办理冻结手续的方式:1、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信息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2、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3、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控告者如何应对机关不立案控告者应对机关不立案:针对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可以向人民提出意见,要求人民对机关行使立案的监督权。如何向机关申请财产保护向机关申请财产保护是没有用的,只有可以采取财产保护的措施。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提供对方财产的资料以及担保。法律规定,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2种观点: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机关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进行的方式:1、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2、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3、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能否强制解剖被害人尸体能强制解剖被害人尸体。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尸体检验什么法律程序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首先,在检验前应详细察看尸体的位置、姿态、尸体周围的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痕迹和物品的情况,以免在尸体检验时对其他痕迹、物品造成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的发挥。然后,对尸体的衣着、身长、体格状况、皮肤颜色进行观察、测量。再者,观察尸体是否已出现尸斑、尸僵现象,尸体是否已开始,的程度如何。另外,还需要观察尸体各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浅和方向等等。如果通过尸表检验尚不能确定死因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对于必须经过解剖才能查明死因的尸体或者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性质的;急死或突然死亡的;有他杀或自杀嫌疑的;因工农业中毒或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可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者系统解剖。解剖的场所,仅限于在机关、人民、人民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检验尸体的一切情况,应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实施检验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机关应该如何办理冻结手续机关办理冻结手续的方式:1、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信息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2、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3、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控告者如何应对机关不立案控告者应对机关不立案:针对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可以向人民提出意见,要求人民对机关行使立案的监督权。如何向机关申请财产保护向机关申请财产保护是没有用的,只有可以采取财产保护的措施。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提供对方财产的资料以及担保。法律规定,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2种观点: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能强制解剖被害人尸体。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机关有权解剖尸体。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机关可以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方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必不可缺少的流程,通过司法鉴定可以得到有权威性的证据,确定各方责任。在刑事案件中,死亡司法鉴定是否需要尸检,取决于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医患双方是否能确定死因或有异议。尸检应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家属需同意并签字。拒绝或拖延尸检将承担责任。死亡司法鉴定一般在7日内完成,申请鉴定需提出申请并缴纳鉴定费,鉴定结论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必不可缺少的流程,经过司法鉴定可以得到更多有权威性的证据,也能更好的确定各方的责任。在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发现非理性死亡的受害人。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也许会请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司法鉴定要不要尸检,是否必须这么做?一、死亡司法鉴定一定要尸检吗?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二、死亡司法鉴定一般多久出结果?一般在7日内完成,《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三、死亡法医鉴定程序是什么?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为了更好的确定各方的责任,是需要进行尸检的,家属必须同意并签字,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尸检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但因意外发现的尸体,其受害人家属有不同意尸检的权利,机关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寻找证据。结语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必不可缺少的流程,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获得权威性的证据,更好地确定各方的责任。对于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理性死亡受害人,是否需要进行尸检?根据相关规定,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进行尸检。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并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拒绝或拖延尸检的一方将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死亡司法鉴定结果在7日内完成。为了确保责任的确定,尸检是必要的,但若家属不同意尸检,机关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证据。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条包含两层意思:1.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解剖的权力属于机关,而且只能由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也无权进行干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医或者医生进行。尸体解剖要进行尸表检验,即详细察看尸体的位置、姿态、尸体周围的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痕迹和物品的情况,以免在尸体检验时对其他痕迹、物品造成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的发挥;对尸体的衣着、身长、体格状况、皮肤颜色等特征进行观察、测量;观察尸体是否已出现尸斑、尸僵现象,尸体是否已开始,的程度如何。另外,还需要察看尸体各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浅和方向等。如果通过尸表检验尚不能确定死因的,或者对死因有疑问的,机关可以决定进行尸体解剖。解剖尸体可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者系统解剖。解剖应在特定场所进行,如机关的解剖室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等,如果情况紧急,需在现场解剖的,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隔离措施。解剖后应当作出解剖结论,写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损伤位置、特征、病史等。检验尸体的一切情况,应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实施检验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2.机关决定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在场有两个好处:一是家属目睹解剖情况,有利于家属配合机关查明案情,使侦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二是客观上起到了对机关解剖尸体进行监督的作用,有利于促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3种观点: 根据《解剖尸体规则》,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一、尸检规定——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无主认领的尸体。二、尸检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人民、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三、尸检规定——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解剖尸体规则》第三条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1种观点: 机关有权解剖尸体。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机关可以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方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种观点: 机关有权解剖尸体。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机关可以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方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际上所有的尸检都是需要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的,与病理解剖差不多的,不过主要是开颅和开腹,对其他地方的影响是很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司法实践中,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系民事案件,故机关的法医部门是不介入的,因而尸检都是在医学院的病理解剖室进行,所以尸检一定要跨出医院本身所附属的医学院系统,才能保证其公正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在中国通常只有非正常死亡才需要尸检,尸检多数只是尸表检验,解剖的很少。法律依据:《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人民、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第三条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际上所有的尸检都是需要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的,与病理解剖差不多的,不过主要是开颅和开腹,对其他地方的影响是很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司法实践中,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系民事案件,故机关的法医部门是不介入的,因而尸检都是在医学院的病理解剖室进行,所以尸检一定要跨出医院本身所附属的医学院系统,才能保证其公正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在中国通常只有非正常死亡才需要尸检,尸检多数只是尸表检验,解剖的很少。法律依据:《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人民、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第三条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祸尸检一般不需要解剖。如果有需要,是会解剖的,一般情况下,通过尸表检验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并且事故各方对死因都无异议的,不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尸表无法确定死因,或者各方对死因争议较大,或者患者自身疾病重而外伤较轻的,疾病在死亡中有可能存在参与度的,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亡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际上所有的尸检都是需要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的,与病理解剖差不多的,不过主要是开颅和开腹,对其他地方的影响是很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司法实践中,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系民事案件,故机关的法医部门是不介入的,因而尸检都是在医学院的病理解剖室进行,所以尸检一定要跨出医院本身所附属的医学院系统,才能保证其公正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故而鉴定若立即受理的,签订协议书之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快的一周之内完成。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尸检报告出来的时间是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如果不涉及病理切片找到死亡原因,死亡原因相对比较清楚,证据相对固定,很快就可以出尸检报告。内部48小时就能出来。尸检一般在七天左右出结果。 尸检是由交通队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来进行,主要是确定死亡原因。法律规定尸检应在死亡后三日内委托,一般在二十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60天。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故而鉴定若立即受理的,签订协议书之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快的一周之内完成。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在中国通常只有非正常死亡才需要尸检,尸检多数只是尸表检验,解剖的很少。法律依据:《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人民、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第三条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祸尸检一般不需要解剖。如果有需要,是会解剖的,一般情况下,通过尸表检验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并且事故各方对死因都无异议的,不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尸表无法确定死因,或者各方对死因争议较大,或者患者自身疾病重而外伤较轻的,疾病在死亡中有可能存在参与度的,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亡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际上所有的尸检都是需要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的,与病理解剖差不多的,不过主要是开颅和开腹,对其他地方的影响是很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司法实践中,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系民事案件,故机关的法医部门是不介入的,因而尸检都是在医学院的病理解剖室进行,所以尸检一定要跨出医院本身所附属的医学院系统,才能保证其公正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2种观点: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3种观点: 一、机关解剖事故中死者尸体的条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二、交通伤残等级怎么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6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各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分别如下: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ix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x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1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死亡需要解剖吗1、交通事故死亡是否解剖要看情况来进行判定,具体如下:1、双方对死因有怀疑或者是办案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同时经过死者家属同意,才需要解剖尸体。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交通事故尸检程序是什么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2、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通过尸表检验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并且事故各方对死因都无异议的,不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尸表无法确定死因,或者各方对死因争议较大,或者患者自身疾病重而外伤较轻的,疾病在死亡中有可能存在参与度的,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亡原因。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 提取的血样、尿样一式两份,提取人、被提取人、办案交通应当分别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被提取人拒绝签名的,予以注明。交通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全程记录血样提取过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3种观点: 车祸致人死亡是否需要法医解剖视情况而定,分析如下:1、交通事故一般不需要解剖;2、当事双方对死因有怀疑或者是办案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才确定是否要解剖尸体;必须经过死者家属同意;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机关有权利不必经过家属同意,直接验尸。车祸致人死亡要坐牢吗车祸致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要判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第三十二条 交通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四)其他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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