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重疾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有既往病史的情况下不予理赔,则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得以合同外事由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以及理赔申请的期限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3.《保险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事项,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有既往病史的情况下不予理赔,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但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