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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疾病的既往史是否会导致重疾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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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合同中通常会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情形。对于主动脉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若保险人在购买险种时隐瞒或不完全告知相关既往史问题。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人申请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已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2.《保险法》第四十条 保险人不得拒绝不合理地承保被保险人合法的保险请求。3.《保险法》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后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或不完全告知主动脉疾病既往史问题,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重疾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有既往病史的情况下不予理赔,则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得以合同外事由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以及理赔申请的期限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3.《保险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事项,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有既往病史的情况下不予理赔,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但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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