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但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由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指设置在道路上用规定的图形、符号、文字、线条、立面标记、突起路标等来表示特定管理内容和行为规则的交通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2-2009)于2009年5月25日由国家标准局发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共集录了255种道路交通标志,72种道路交通标线及15个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典型示例。该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矿区、港区、林区、场(厂)区道路及在上述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和行人。对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形状、图案、文字、颜色、材料、构造、制作、安装、反光、照明,对设置原则、设置地点等规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参见公路运输"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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