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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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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它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原理来处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而产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债权而产生,物权可以对抗债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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