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条 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九条 有第六条规定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有出现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处理,省级教育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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