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不同。定金是为保证债务履行,约定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订金只属于单方行为,不具担保性质。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无违约返还权;收订金方不履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可适用于各种合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给付的履约合同中。订金可以退还,但定金则不行。定金是指双方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约定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订金并非担保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会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为损害赔偿金。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如下:
1. 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支持。定金则是双方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约定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3. 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则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 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适用于各种合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