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对委托物进行留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行纪人一般有以下主要权利:
1、介入权;
2、提存权;
3、留置权;
4、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什么?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三、合同如何约定留置权
合同是可以约定留置权的。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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