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房
屋转让协议 法律上有效 。有效的农 村房屋转让 协议要求当 事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意 思表示自愿 真实;转让 关系的成立 不得违背公 序良俗、协 议内容不得 违反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 规定。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符合农村房屋买卖的条件时,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上文为你解答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到,农村房屋买卖存在很多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多种多样。有的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的甚至涉及了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在购买农村房屋前要先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以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符合农村房屋买卖的条件时,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上文为你解答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到,农村房屋买卖存在很多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多种多样。有的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的甚至涉及了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在购买农村房屋前要先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以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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