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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应当保持什么,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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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行政区划更名,涉及面广、争议大。近年来,虽有人提议将“十堰市”更名为“汉城市”、“郧阳市”或您所提出的“武当市”,但上述所有建议都尚未在全市范围形成普遍接受的共识,不符合全市大多数市民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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