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主旨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受伤情况进行认定,无需本人或家属签字。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伤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需认定工伤后进行相应赔偿。
法律分析
有需要做工伤认定的情况时不需要本人或者其家属签字的,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要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确认为工伤就需要对员工进行工伤赔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语
工伤认定的准则明确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工伤情形。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应认真进行工伤认定,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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