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3、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区的各项公约的投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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