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离婚分配房产有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抵押贷款,婚前办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参与共同偿还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清偿部分。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无论是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该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房屋升值部分,也可请求补偿。
2、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抵押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抵押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由于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婚后取得产权证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会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个结果违反了公平原则。
3、婚前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抵押贷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婚前取得房产证并以一方名义登记房产证的,一般情况下,我们确定房产归谁的依据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所以这个时候很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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