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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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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即将到期前,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配偶,造成债务人名下无财产的,可以认定为离婚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怎么办?

1、发出申报债务公告

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

2、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3、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4、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5、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6、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7、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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