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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承担工伤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

来源:爱站旅游

工伤医疗费是工伤赔偿的一部分,单位是最终承担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若单位未缴纳保险费,需由单位直接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导致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用人单位应偿还。如用人单位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法律分析

工伤医疗费属于工伤赔偿之中所包括的部分,最终的承担者是单位,如果单位已经缴纳保险,就有保险公司赔付,未缴纳保险的就需要由单位直接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拓展延伸

工伤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由谁负责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工伤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因工作引起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但并不包括所有费用。对于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非工伤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非法定医疗机构的就诊费用等,职工个人需自行承担。因此,职工在享受工伤医疗保险时,需要注意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合理规划个人医疗支出,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的补偿。建议职工在就医前咨询相关保险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结语

工伤医疗费属于工伤赔偿的一部分,单位是最终的承担者。如果单位已缴纳保险,保险公司将赔付费用;未缴纳保险的单位需直接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医疗费用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需由用人单位支付,如不支付,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用人单位偿还。职工需注意工伤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合理规划个人医疗支出,或咨询保险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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