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的审理程序是:首先,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回避;然后,当事人开始举证质证;然后,当事人开始进行辩论;最后,仲裁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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