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房产登记制度决定了房产的权利归属转移。赠与子女的房产未过户可以收回,已公证的可以通过公证撤销。赠与后的房产转移一般难以撤销,但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未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法律分析
需要视情况来看。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权利归属因登记的转移而转移。
1、如果赠与子女房产未过户,房产是可以收回的。
2、房产未过户但已公证的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
3、赠与后,房产发生权利转换,撤销赠与基本不可能,但三种情况可以: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拓展延伸
房屋赠与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房屋赠与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涉及到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双方的意愿。一般情况下,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转移财产权利的方式,意味着赠与人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将其转让给受赠人。因此,一旦赠与完成并符合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就正式归属于受赠人,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然而,如果赠与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赠与人对赠与行为存在误解、欺诈或强迫等情况,受赠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房屋赠与后,双方应当明确意愿并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所有权归属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结语
房屋赠与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涉及到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双方的意愿。一旦赠与完成并符合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就正式归属于受赠人。然而,存在特殊情况时,受赠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房屋赠与后,双方应当明确意愿并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所有权归属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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