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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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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情况下的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1.将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2.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非法吸收存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后再转贷;3.没有放贷资格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然提供借款。对于上述情况,法院会判定相应的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没有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法院应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该内容由 张佰毅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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