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包人提出的质量异议属于正当合理的抗辩。工程未经组织验收,发包人也未提前使用,此时的质量异议属于正当的抗辩,案件审理的审判组织必须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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