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被告人不同意的话,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还可以口头提出异议,要求撤销一部分或全部民事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害人有权在公诉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应当记载被害人的请求。判决书应当包括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和对民事赔偿请求的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庭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提出异议。”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告人不同意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或者在开庭审理时口头提出异议。”
总之,如果被告人不同意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或者口头提出异议。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还可以进一步申辩,要求撤销一部分或全部民事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