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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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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及企业破产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满足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履行期限届满、未完全清偿债务的条件。资不抵债需根据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证据判断,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

法律分析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具体有哪些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再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3、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最后清偿的是普通破产债权。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企业破产原因有哪些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结语

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包括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再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以外的费用,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按照特定顺序清偿。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需要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债务已履行期限届满,而资不抵债的认定则需要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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