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性质主要包括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合法性则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和程序。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中,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物证则是通过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则是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证人证言则是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鉴定结论则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勘验笔录则是人民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在运用民事证据时,审判人员应注意审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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