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权审理案件而向其提出异议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该异议应当由受诉法院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法律还严格限定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即只能由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提起的方式应与起诉的方式对应,以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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