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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直机关参保人办理医保特定门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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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如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的其中一种,持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相关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恶性肿瘤需要门诊放、化疗的,需写明在门诊放、化疗的方案及疗程数)、检查、检验报告单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申请登记。经初步核定的符合申请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条件的参保人,由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确定检查日期、地点并发放检查通知单。参保人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地点进行病种的免费检查(因特殊原因逾期未检查的,需重新预约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符合所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由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与参保人签订《佛山市禅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协议书》,作为参保人到定点医院就医的凭证,并按标准确定当年特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从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当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剩余月份计算本年度门诊特定病种实际限额。参保人患有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时,以限额标准高的一种疾病确定其限额标准。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于每年5、6月,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进行抽查年检。被抽检到的参保人,按要求提供身份证、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恶性肿瘤需要门诊放、化疗的,需写明在门诊放、化疗的方案及疗程数)、相关检查和检验结论书等资料办理年检手续。经年检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次年度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年度期满后停止享受待遇。需要更改病种的,应在协议到期当月,带备上述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按规定申请变更手续。逾期不申请变更手续的,新的协议期生效后不予变更,按原病种给付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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