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可以依法享有年假,但出现如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上且不扣工资等以情形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况。
特殊情况年假安排的注意事项:1、职工虽然依法应当享受寒暑假,但因单位原因导致其实际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2、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限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确定,一般各地都有相应的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不妨碍其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其停工留薪期超过带薪年休假时间为由剥夺其法定权利。3、处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其在享受产假待遇的同时,仍然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因其享受产假待遇而丧失。4、职工享受了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后又出现了不应当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当年度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扣除,而是应当从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相应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