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 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当时的医疗水平”不仅指某个医生或本院的医疗水平,还包括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应及时请求会诊,本院不能解决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
3. 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行为,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还有两种常见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这类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类型,我们一般是分为三种情况的,分别是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医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情况是不同的,鉴定的标准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我们在进行鉴定的时候要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