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为了明确责任和处理方式,本文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包括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中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无过错输血感染、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同时,文章还指出,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也可能因其他原因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其家属应恰当选择案由,使诉讼结果达到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