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和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及起付线。
一、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按70%予以补偿,每人每日封顶40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40元。普通门诊当年累计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2.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在使用完普通门诊累计补偿金额后,全年发生的未结报门诊医药费(市外医院按50%纳入),起付线为2000元,超过起付线的门诊医药费按25%予以补偿,全年累计补偿限额为2000元。
3.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因治疗特殊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全年未结报门诊医药费,基层医院按45%予以补偿,市级医院按35%予以补偿,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按30%予以补偿,非转诊到市外医院按15%予以补偿。
4.特殊疾病种类:恶性肿瘤(使用抗肿瘤药物、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重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白血病、结核病(治疗药品)、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使用精神病药品)。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基层医院补偿标准:基层医院治疗的,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按95%补偿。康复期从市级医院回基层医院继续治疗,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基层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无起付线,按100%补偿。
2.住院转诊补偿标准:经双向转诊(或诊断为急危重症)在市级医院治疗的,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按75%补偿。未经双向转诊(或未诊断为急危重症)在市级医院治疗的,起付线800元,起付线以上按55%补偿。
3.转诊市外医院起付标准: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线600元,起付线以上按60%补偿。到市外一级以上非定点医院和未经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线1200元,起付线以上按38.5%补偿。
注意事项: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医药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不予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25万元。
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1.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外,其余居民均可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年度内,如其父母双方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否则不可。
3.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从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及其他外出人员,如要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在规定筹资时间内代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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