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费用的清偿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费用是首先需要支付的。这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的清偿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工资和医疗费用的清偿
在破产清算中,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是优先于其他债务得到清偿的。这些费用应当优先支付给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四、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的清偿
在支付完工资和医疗费用后,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应当得到清偿。这些费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优先得到清偿。
五、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最后,对于普通破产债权,应当按照债权人的比例进行清偿。在清偿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每个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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