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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由什么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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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如下:
1、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可为模式)与义务(应为或勿为模式);
3、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森林、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权等;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领域中主要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根据法律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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