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对于行政处罚罚没款的缴纳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了罚款缴纳时间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当场收缴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一、当场收缴的罚款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一些小额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其主要的手段就是通过行政罚款来进行处理。在处理罚没款相关事项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避免出现因处理错误而造成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