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不属于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属于失业人员: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未继续升学或者就业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开除、除名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
6、农转非人员、撤村建居人员;
7、歇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8、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失业人员。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如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的登记范围如下:
一、凡原在公私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事业、手工作坊及机关、团体、学校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工人、职员以及无固定雇主的建筑工人、搬运工人,于失业后尚无固定职业者;
二、凡从事季节性行业的工人其行业已经衰落无法找到工作者;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失业知识分子及尚无职业的旧军官、旧官吏生活困难,要求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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