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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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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基于以下事实丧失:

一、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死亡时自然丧失。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嫁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迁出户籍的。

三、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的。

四、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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