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显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实际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显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基于合同关系产生
由于公司章程未登记实际投资人为股东,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隐名股东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际投资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于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以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
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担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
一、如何进行隐名股东的确认身份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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