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审查逮捕7天; 3、侦查期限60天; 4、审查起诉45天; 5、审理45天; 以上合计197天,这不包括可能发生的。 6、 审查起诉阶段 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7、审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 对于跨地区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团伙或者集团犯罪、流窜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复杂的案件等特殊情形,可以分别报上级和省级延长侦查期限1—5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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