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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后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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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后公司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包括工资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申请劳动仲裁,而且即使公司有故意拖欠的行为,拖欠一周以上就可以投诉。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一、被公司辞退后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办?

被公司辞退后公司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的相关的方式要求支付工资。离职后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被拖欠工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工资的,即属于拖欠员工工资。

其次,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后,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实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间不受。

不过,实践中发现公司有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拖欠一周以上的就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并且,投诉之后还是继续拖欠的,员工即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另外,如果公司找出其他理由拖欠工资,那么按正常发放工资日期推迟半个月不发,并且没有明确发工资日期或者以其他借口不肯支付工资的,员工可以不用继续等待,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最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先要准备好如下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3)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2、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结语

如果您被公司辞退后遭遇拖欠工资,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的方式要求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辞退、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方面的争议。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您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劳动争议申诉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证据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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