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需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对善意第三方不具对抗效力;夫妻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共同知情,否则仍属表见代理行为,对善意第三方不具对抗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需平等处理。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构成表见代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也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尽管程序存在瑕疵,但由于数额较大且受让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具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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