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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缴费年限与工龄关系

来源:爱站旅游

法律主观:

国家规定:没有实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费之前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把这段没有缴费的时间也看作缴费时间。在计发他们的养老金时,应该以实际缴费年限再加上“视同缴费年限”为依据。因此,刘某在原企业工作时间(1978-1996年5月)不应该废止,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与计算养老金待遇有密切联系,具体办法是指,以职工本人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一定的计发系数(一般在1%-1.4%之间),再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法律客观: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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