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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答辩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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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没有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答辩期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自己的意见。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当事人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该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但具体应以何种程序、何种形式进行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的法院是进行开庭审理,而有的法院则进行书面审理,也有的法院是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或听证、听取双方意见。但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审理,法院都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则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也可以法院以开庭、质证方式来听取意见。

所以,如果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意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所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以确保法院能了解己方的意见。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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