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没有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答辩期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自己的意见。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当事人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该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但具体应以何种程序、何种形式进行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的法院是进行开庭审理,而有的法院则进行书面审理,也有的法院是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或听证、听取双方意见。但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审理,法院都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则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也可以法院以开庭、质证方式来听取意见。
所以,如果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意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所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以确保法院能了解己方的意见。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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