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罪是单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罪则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前罪。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后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后罪论处。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一、断卡行动具体涉及哪些罪?
1、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通过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等方式,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利用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的,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如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人通过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虚假信息网站及二维码链接以发布转让、售卖手机卡、银行卡的信息,或直接在各大网络平台中发布此类信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行打款,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5、诈骗罪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例如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或公安人员,以电信欠费为由,指示被害人进行所谓的对账户“加密操作”,骗使被害人转账到其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账户上对他人实施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涉嫌诈骗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等帮助,或者帮助诈骗公司领取诈骗款从而赚取手续费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涉嫌诈骗罪。